如果有人可以犯下罪行而不支付代价,我们就说正义受到了损害;如果不断有人从自己的罪行中获利,我们就说正义已经荡然无存了。到了今天,本案的事实部分一目了然,不需赘述,但支配舆论场的主要势力默契度的消弭影响,于公排除这一事件为大众所知进而破坏某种理想图景(或者直白的说,防止海量个例影响xx形象),于私降低潘某遭受惩罚的可能;潘某在通过诬陷牟利的动机支配下实施了诬陷,但至今为止她只从中获得了数百万捐款;促成这一结果的帮凶们大多举着进步的牌子,大多喜欢讲人世间的尊严和正义,但好像被诬陷的老板、被作为工具的女儿不在人的范畴里;因为潘某长着特定类型的外生殖器,她具有进步的身份,于是她的罪行是正义的或者至少是“必要的代价”,采取这种观点、对此支持或避而不谈的不乏司法从业人员,还有比这更滑稽的事吗?这些人是惯于对特定事件视而不见的,从货拉拉到北京政法学院,从贾雾颖到童某萍,从三轮阿姨、白衣小伙到成都被骗下水救狗溺亡的高中生,基本上和公共摄像头一样懂得读空气选择故障时机。
潘某是作为某个共同体的一员,借用该共同体控制的舆论权力实施了行为、牟取了利益;也是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员,享受群体的庇护而逃避了不良后果;这种权力不依赖财产、职位、威望或血缘而存在,它仅仅寄托于一个想象共同体间的“共情”、寄托于“无条件ghg”;身份战胜了公义,立场战胜了道理,这样的场景一次又一次发生。如果不消灭这种舆论霸权、清算这一共同体,公平正义就不能存在。